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判两个恶势力团伙(附图)

2026-08-07 15:08:21
本报讯 记者程泽 通讯员黄发科报道 昨日,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分别于上午和下午,依法公开对张仲贤(别名张大龙)等36名被告人...

本报讯 记者程泽 通讯员黄发科报道 昨日,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分别于上午和下午,依法公开对张仲贤(别名张大龙)等36名被告人、崔国军等2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。在张仲贤案中,有3名被告人(李洪林、李玉军、王井纯)被判处死刑,张仲贤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,并处罚金30万元;在崔国军案中,被告人赵立涛被判处死刑,崔国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。约300名各界群众旁听了两案的宣判。

据悉,张仲贤等36名被告人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强迫交易罪等15项罪名,目前位列全国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吉林省最大的恶势力团伙案。该案经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4天的公开审理,于昨日上午8时30分依法做出一审判决。

经审理查明,1996年至2001年,张仲贤恶势力团伙36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,在九台市内以“摆事”、“保护”、“清账”等名义,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。在当地横行霸道、欺压百姓,累计作案46起,致1人死亡,多人重伤、轻伤。另外,他们参与强迫交易、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77万余元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洪林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,犯罪情节、后果极其严重,依法应予严惩;被告人李玉军犯有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敲诈勒索等罪,并且犯罪手段残忍,决定并案执行刑罚;被告人王井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3人重伤、2人轻伤,其中一人严重残疾,手段残忍,情节、后果极其严重;张仲贤刑满释放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和不法人员,为非作歹、独霸一方、欺压群众、非法敛财,形成了恶势力团伙,严重危害社会治安,并致1人重伤、1人轻伤。

下午2时整,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对崔国军等23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。一审认定被告人作案21起,犯有故意伤害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妨害公务罪等7项罪名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赵立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同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,应依法严惩;被告人崔国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妨害公务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。

两案的其余被告人也依不同的罪行和犯罪情节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、20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民事赔偿。其中一人因有重大立功表现,被免予刑事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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